实施系统制度设计 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写在龙岩市委《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实施一周年之际
“治人者必先自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五次全会上要求纪检机关“清理好门户”。这些充分表明,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执掌监督执纪问责重器,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极端重要。2015年底,龙岩市吸收借鉴古今中外对监察官员选用及管理的经验成果,遵循干部队伍建设的一般规律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特殊要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全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5个方面42条措施,对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率先作出系统性制度设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高”的准入条件。“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选择“自身硬”者,才能期待其胜任“打铁”重任。我国古代对监察官的选用极为严格,重品行,重才干,重经历,重实绩。汉朝规定“掌选明法者为之”,北魏规定“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明代中叶规定“必得进士,否则不选”。瑞典宪法规定,监察专员应该具有杰出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清正廉洁,秉性正直。鉴于此,《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选用纪检监察干部的 “5个条件”和不予选用的“5种情形”。比如,为了确保具备优良政治思想素质,规定选用的人必须“忠诚党和人民,有志闽西反腐倡廉事业;严分公私美丑、明辨善恶是非;……自奉约,自律严,品行口碑好”,对于“有严重不诚信行为”和“社会交往复杂的”不予选用。为了确保具备基本理论、专业素养,规定选用的人“必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以法律专业为主,兼以财会、审计、经济、金融、中文等专业”;为了确保纪检机关始终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纪检干部始终心无旁骛、忠诚履职,《若干意见》特别规定:选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必须符合规定的5个条件外,还需向社会公示;对于“本人经商办企业,或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的”、“家庭债务负担明显超出偿还能力的”,不予选用。去年以来,市纪委通过公开考试、公开选调方式,选用10名年轻干部到机关工作,其中选用的1名干部因其岳父是厅级干部,按规定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社会反响良好。在今年市县乡换届中,严格按照选人用人标准,把好廉政关,对提名人选逐一“体检”,否决了9名人选;把好年龄关,新一届市纪委班子平均年龄下降1.5岁,县(市、区)纪委班子下降2.7岁,乡镇纪委书记下降3.1岁;把好学历关,新一届市纪委班子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提高11.1%,县(市、区)纪委班子提高8.4%,乡镇纪委书记提高37.3%。
“常”的素质保证。正如医生需要不断培训进修以提高专业技能一样,作为担当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的“医生”重任的纪检监察干部,也必须通过常态化、多渠道的教育培训来保持和提高综合素养。《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采取新任谈话、初任培训、轮岗实训、业务轮训、挂职锻炼、继续教育、思想教育、全员测试等8种方式锤炼队伍。比如,作出规定:所在市、县(市、区)纪委主要领导要对初任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入职谈话;对全市初任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全市在职纪检监察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不少于7天的业务培训。今年5月,市纪委班子成员与换届后的134名乡镇纪委书记进行集体谈话,并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基础知识培训。目前,市纪委正在与中央纪委和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联系,按照“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不少于7天的业务培训”要求,有计划地对全市千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严”的监督管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古代对监察官的监督管理就极为严格,对庸碌无为者贬斥重罚,对违反法令者,惩处更严厉。如明朝《宪纲》规定:“御史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安置;有赃者,从重论”。过去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干部中热衷经商办企业、高息借贷者有之,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而无力承担或拒不履行法律责任者有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者也有之。为了有效加强监督,严防“灯下黑”,《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个人事项报告、家庭经商情况公示、请托说情登记报告、“零容忍”查处违纪干部等6项制度。比如,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适用范围延伸到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并将干部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借贷款等情况纳入填报内容。去年以来,率先在全市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借贷款和为他人融资担保等有关事项填报清理,共对抽查核实存在问题的55名干部进行纠正处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对本系统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202人,组织处理49人,党纪立案12人。今年7月,率先对全市39名在职纪检监察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在当地报纸、电视及新闻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畅”的出口渠道。纪检监察干部一旦出现不适合继续履职的情况,就必须及时“清理门户”。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始终保持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古代对监察官的退出亦有明确规定,如宋朝规定“都司御史无劾举之功就是失职,罢黜为外官” ,明代规定“若不称职,罢黜”。过去,由于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客观上退出渠道不通畅,一些不适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包括知纪违纪的干部往往是在纪检机关内部流转,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若干意见》规定了10种应予调离纪检监察系统的情形,包括:“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信谋私、跑风漏气的”“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的”等等,对不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纪检监察系统。《若干意见》还对解决调离干部出口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具体操作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交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负责,人事、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调整安排”“将调离人员交由组织部门后即可继续使用其岗位编制”。今年以来,龙岩市纪委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为他人融资担保问题开展全面摸底、专项调研、清理纠正,37人因未如期完成融资担保整改被调离纪检监察系统,3名纪检监察干部因规定出台后仍为他人融资提供担保被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去年以来,全市8名纪检监察干部因受到党纪处分被调离纪检监察系统,1人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强”的激励保障。纪检监察干部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难免“得罪”人,承负着比较大的压力。在严管的同时,还要体现组织的厚爱,以激励其为了使命和荣誉勇往直前、恪尽职守。古代对监察官的激励有专门规定,如唐代御史“三考有政绩即可升迁”,明代科道官比普通行政官员的迁升要快。对此,《若干意见》提出:“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作出重大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县(市、区)委予以表彰”“ 推荐纪检监察干部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市、县(市、区)直部门领导职务,形成常态机制”“市、县(市、区)财政拨出专款,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因公受伤或因公受打击报复受伤的,公立医院开辟医疗‘绿色通道’”“对因公受到暴力、恐吓、威胁、造谣等手段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从快从重调查处理,并对纪检监察干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等6条措施规定。今年初,市纪委专门设立100万元的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救急解困帮扶专项资金,开辟了医疗“绿色通道”,并为全市专司纪律审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作者李成荣系中共龙岩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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