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委出台《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标志着该省在前期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一体化工作格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福建省委巡视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展市、县党委巡察工作,主要目的是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突出政治巡察,坚持纪在法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利剑作用,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
该《意见》提出,按照市级党委巡察到县级、必要时延伸到乡级,县级党委巡察到乡级、必要时延伸到行政村的思路,确定市委、县委巡察对象范围。巡察对象在市委、县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充分借鉴巡视工作方式方法,主要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交叉巡察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等情况。
福建省明确规定,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党委分级组织实施,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统一部署,统一督办。市县党委参照省委巡视机构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工作机构,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若干个党委巡察组。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承担党委巡视工作联络组职责,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巡察办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同时承担党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办公室职责。
市县党委对抓好巡察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建立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五人小组”会议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的巡察工作领导体制。巡察组要在党委“五人小组”会议听取汇报后,及时将巡察意见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据了解,目前,福建省厦门、漳州、三明、莆田、泉州等5个设区市以及三明市大田县已经研究建立党委巡察制度,成立巡察机构,开展巡察工作,发现并督促解决了一批管党治党不力、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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