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委发〔2015〕21号
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
2015年12月8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分管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主任等组成。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全省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组长确定议题并主持召开。组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内设若干职能处,设在省纪委。
巡视办主任由正厅长级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厅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全省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由正厅长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组务会制度,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结合方式配备,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副组长库,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从中抽调组长、副组长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所列的条件,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包括省管后备干部在内的有关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巡视工作需要,巡视工作人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分别管理,日常管理由巡视机构负责。巡视人员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
对巡视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征求和听取巡视组、巡视办意见。
第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原则上在巡视机构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由编制所在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巡视办应当提出建议,报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相应干部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六条 巡视机构建立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视的重点是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省管干部。
第十八条 对上述对象,在一届省委任期内至少巡视1次。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含平潭县)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2个月;对省委工作部门、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县(市、区)的巡视,原则上每次巡视时间1个月。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巡视时间。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按照《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巡视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委应当成立常设的巡视工作联络组(以下简称联络组),做好日常和巡视期间有关巡视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巡视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联络组组长原则上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党委办公厅(室)、信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联络员由纪委副书记兼任。联络组还应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党委,做好支持配合巡视、抓好巡视整改落实等工作。
联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为联络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纪委。设区市应为联络办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并配备2-3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省直部门、省管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县(市、区)党委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参照设区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的职责和组成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党内文件等方式公告或通报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涉及省管干部的,应当形成巡视要情专报。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 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向“五人小组”汇报的巡视材料和省委书记在“五人小组”会议上的讲话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中央巡视办报备。
第三十二条 对被巡视地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经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巡视组负责同志可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其他班子成员,可责成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其上级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办理结果向巡视办反馈。
第三十三条 经省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反馈意见由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巡视反馈意见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巡视反馈的简要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
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巡视前的即知即改、巡视中的立行立改、巡视后的全面整改工作;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由巡视组和巡视办建立问题清单台账,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巡视移交材料和问题线索实行签收制度。
第三十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第三十七条 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省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组织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巡视组通报。组织部门在考核调整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使用时,要注意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涉及正在巡视或者巡视结束不到半年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应听取相关巡视组的意见,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要将听取正在巡视该地区(单位)的相关巡视组意见列为考察程序之一。
第三十八条 巡视办应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落实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单位),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经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巡视整改情况,在报巡视组审核,并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在党内通报,并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省委常委会实行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研究解决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委的要求,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巡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巡视工作顺利开展。
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及时提供对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反映,协助巡视组做好有关情况的了解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巡视机构基础建设,保证巡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的落实,为巡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2月8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省委印发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闽委〔2010〕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