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工作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2019年9月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形,为精准有效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近期,福建省漳州市纪委监委对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市开展党内问责实践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党的十九大以来,漳州市共实施问责228起,对8个党组织、316名领导干部进行党内问责,对12名监察对象进行监察问责,对116名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从问责情形看,11种问责情形在问责过程中均有涉及,占比最高是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和在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从问责对象看,问责主体更聚焦“关键少数”和重点岗位人员,被问责对象中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占比达66.46%。从问责方式看,采取诫勉和纪律处分方式进行问责的占比达到73.91%,较党的十九大前该类方式占比大大提升,改变了以往使用批评教育通报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少的状况。从问责领域来看,涉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涉黑涉恶腐败、文化遗产保护等方方面面,其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脱贫攻坚领域较为突出。
调研结果显示,基层在问责实践中有几方面现实问题相对突出。一是问责界定方面。问责对象界定难,基层往往存在正副职之间、不同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职责界限不清问题,导致问责对象较难确定;责任划分界定难,问责一般是事后追责,有的问题时间跨度大,历经多个领导,有的属于“集体决策”,责任轻重界定难度大;影响程度界定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启动问责的必要条件,但恶劣影响程度对应的认定标准、问责等次、追责层级等标准,基层并不好把握。二是使用均衡方面。问责主体不均衡,纪委监委实施问责多,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实施问责少,有的党政机关干部对问责主体认识仍未转变;问责层级不均衡,地方被问责多,直属部门被问责少,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属地管理责任存在被滥用的情况。三是制度规范方面。从问责实践情况和实施问责人员反馈来看,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衔接需要更加精准,问责情节的轻重标准需要更加明确,问责申诉制度需要更加完善。四是“后半篇文章”方面。治本功能发挥不到位,存在问责查处轰轰烈烈、问责后整改偃旗息鼓的现象,有的未针对问责案件开展深层次剖析,建章立制查堵漏洞不到位,以案促改成效不明显;有的未能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全面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因素,问责与容错边界判定不到位,关爱激励不够。
精准有效开展党内问责,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把握重点、盯住难点、疏通堵点,监督推动各级党组织自觉同党中央精神对表对标,凝心聚力做好应变局、育先机、开新局、谋复兴各项工作。
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担负着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重要职责,但“专责”并不是“全责”,不能大包大揽,代替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和行政机关履行问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在依规依纪依法履行问责专责同时,要通过充分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在明晰职责分工、推进协同治理、完善制度体系、发挥治本功能等方面,督促相关问责主体依照职责权限有效开展问责,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明晰职责分工,厘清权责界限。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配置权力和职能,通过法治方式完善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等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厘清责任事项,为精准问责提供依据。厘清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以“依法下放、权责一致”为原则,建立乡镇(街道)事权清单制度,精准厘清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职权和责任边界。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是否正确实施集体领导、应当实施集体领导而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集体领导为依据,避免把集体责任当成个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推进协同治理,形成问责合力。建立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与纪委监委之间的衔接工作制度,纪委监委要履行好协助职责,细化各级党委及其党的工作机关问责权限和手段。把履行问责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巡视巡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问责制度刚性运行。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党委(党组)对党的工作机关的问责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形成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
完善制度体系,精准规范问责。结合实际完善问责配套制度,细化问责工作程序,明确纪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启动问责的审批权限,细化问责情形的轻重标准,防止问责尺度不一和问责随意化现象。细化监察问责决定和问责建议的主体、对象、权限、适用情形,推动监察问责与党内问责贯通协调、有序衔接。细化问责申诉制度规定,促进与党纪政务处分申诉相衔接。
发挥治本功能,强化问责实效。加强问责案后整改,督促做好系统治理,对现有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抓好检查整改落实。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准确界定有关不予问责或者免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精准把握政策界限,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系福建省漳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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