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陈东乡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农村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陈委[2017]101号
各村党支部:
现将《关于开展农村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支部认真组织学习并加以贯彻落实。
乡纪委将以此项整治活动为抓手,围绕当前我乡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基层党员干部作风明显改善。
中共陈东乡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
关于开展农村党员干部
不守纪律、不讲规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无规矩不成方圆。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乡村两级基层党员、干部,地位不高,权力不重,但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关乎最广泛的农民群众利益,一言一行代表了党的形象,更应当守纪律、讲规矩。为切实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经乡党委研究,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岩委﹝2015﹞2号文件精神等要求,决定在全乡范围开展针对基层党员、干部存在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突出问题的专项查究整治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党风,带村风,扭民风。
一、重点查处和整治的突出问题
1.工作纪律松弛,对乡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推诿扯皮、“出工不出力”,甚至弄虚作假;长期“不在岗”,当“走读”干部,对村里的事务不闻不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宛若“村外人”,换届时的创业承诺成为“空头承诺”;在处理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关键时刻,袖手旁观、退缩不前,甚至“临阵脱逃”。
2.在基层组织换届、区乡人大代表选举等过程中拉票贿选、或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破坏选举、换届工作。
3.组织、参与黑恶势力、宗族宗派纷争或聚众闹事;利用黑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等手段,长期架空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把持村务重要事项决策和资金审批使用权等;对“村霸”以及宗族恶势力不愿管、不敢管,甚至收受贿赂,同流合污,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4.村干部强揽工程、强迫交易、非法串标围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非法利益,本人和直系亲属违规承包村内工程。
5. 带头违建、非法买卖土地、侵占集体或他人利益;投资入股无证采砂场、采石场、矿硐等,或为其提供帮助、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为谋取个人私利,故意干扰、阻碍党委、政府以及企业项目建设;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对应当预见并报告的群体性上访置之不理或试图掩盖;
7.在发展党员方面培植私人势力,拉帮结派,只发展本宗族成员,甚至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发展党员时没有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程序,有时甚至“一步到位”。
8.以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等手段套取、骗取、侵吞上级各类补贴补助补偿款、惠民资金、专项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
9. 在办理宅基地审批、土地承包、安装电表、出具证明等涉及群众事项时,在办理时态度冷漠或简单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10. 在落实贫困户、低保、造福工程等惠民政策过程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明显有失公平。
11.以办理村务为名,用集体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变相旅游、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或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问题。
12.不落实民主决策制度要求,重大事项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私自拍板,擅自处置集体“三资”;村“三务”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甚至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支部或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合法决议。
1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甚至拒不缴纳;不配合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14.参与“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参与放高利贷等社会非法集资,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15.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等移风易俗有关规定,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甚至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16.对父母、配偶、子女等至亲不闻不问,不注重培养良好的家风,甚至虐待配偶子女,拒不赡养父母。
二、查处和整治渠道
1.群众信访举报;
2.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建议(不定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乡直职能部门、包村工作队工作中发现;
4.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5.司法机关及“两代表一委员”提议;
6.网络或新闻媒体曝光;
7.其他信息来源。
三、 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方案》所列不良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方案》所列不良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的规定予以罢免。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农村其他非“村三委”党员有违反本《方案》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一)村干部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享受报酬补贴的村干部,由乡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扣减报酬补贴。
(二)党员村干部因责任追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两年,或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两年的,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得作为其他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村干部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宜作为下届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自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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