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镇东坊社区党员大会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作用,使广大党员参与到社区事务决策管理中,推动党内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执政能力,促进村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行党员首议制,落实党员的优先知情权。
(一)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党员先传达。社区党支部要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重要文件在党支部委员、党员中依次进行传达贯彻。
(二)重大事项党员先讨论。重大事项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基层组织建设、干部培养、社区公益事业,决定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其它重大事项以及党员、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同题,在居 “两委”集体讨论形成方案的基础上,应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本支部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员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重要工作党员先通报。居“两委”会议决定办理的社区重大事务和社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社区党支部在向居民或居民代表通报前,应先在本支部党员中进行通报。通报一般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也可召开党小组会议进行通报。每次通报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本社区党员或党小组党员总数的2/3。
(四)重大决策党员先行动。在社区重大决策的贯彻中,党员应带头行动,带头贯彻执行,并积极帮助社区干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党员带头行动的情况纳入年终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实行党内提案制,落实党员的合理建议权。党员可采取个人提案和集体联名提案两种形式对村级党务、财务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社区党支部自收到正式提案之日起10日内应将办理结果向提案人答复。对属于上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社区党支部负责上报。办理情况必须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5日内在社区党务公开栏中公示。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表决制,落实党员的决策参与权。对需提交居民代表会或居民大会讨论的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如村集体山林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救济贫困帮扶、社区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社区“两委”提出方案; (二)征求党员意见;
(三)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会议;
(四)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作出决定,付诸实施。
对社区重大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党员在党支部大会上举手表决,举手表决时必须有除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外的其余2/3以上党员参会,并有参会的2/3以上党员赞成,对社区党支部大会否决的有关事项不得再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讨论。
第五条 党员民主议事由村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支部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党员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一)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党小组每月一次; (二)支部党员大会每年不得少于四次; (三)党员议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举行。 第七条 本规则由社区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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